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862號
SLDV,103,司促,4862,201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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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8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墨智客品牌溝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有氧生活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肆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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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墨智客品牌溝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氧生活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