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861號
SLDV,103,司促,4861,201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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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8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徐沛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嘉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宜蓁即蔡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零玖佰柒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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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