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755號
SLDV,103,司促,4755,201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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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歐偉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姜亭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
  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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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