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659號
SLDV,103,司促,4659,201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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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麒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唐麒原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5,000元整,約定借
  款期限24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3,542元
  ;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年
  利率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五)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
  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
  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
  幣53,122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
  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號:00000000000000;分號: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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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