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麒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唐麒原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5,000元整,約定借
款期限24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3,542元
;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年
利率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五)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
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
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
幣53,122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
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號:00000000000000;分號: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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