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654號
SLDV,103,司促,4654,201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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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王秋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畢馨瞳即畢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玖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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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