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648號
SLDV,103,司促,4648,201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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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秀珠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寶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寶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
  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新
  臺幣每萬元每日以新臺幣叁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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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