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秀珠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寶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寶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
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新
臺幣每萬元每日以新臺幣叁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