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569號
SLDV,103,司促,4569,2014032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泓錕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能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德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貳拾伍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泓錕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喆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