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鄧文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亞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令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伍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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