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岱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玖佰壹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壹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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