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宜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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