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323號
SLDV,103,司促,4323,201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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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吉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零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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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