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279號
SLDV,103,司促,4279,201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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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高于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叁仟壹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
  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者須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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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