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高于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叁仟壹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
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者須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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