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227號
SLDV,103,司促,4227,201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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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偉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書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沅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伍佰壹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孫偉庭於民國98年就讀親民技術學院時,邀
  同債務人孫書明李沅陵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立就學貸
  款借據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
  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款金計280,962元,約定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101年08月21日)一年後
  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息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2年11月2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餘欠275,516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
  償還,迭經催討無結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全部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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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