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齊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柒佰零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伍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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