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涂明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明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瑞典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琼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胡麗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萬捌仟貳佰壹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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