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881號
SLDV,103,司促,3881,201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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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妙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零貳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玖佰叁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零壹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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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