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正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柏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零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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