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高于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璿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零叁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
者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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