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40號
SLDV,103,司促,3540,201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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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佶鑫琺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義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麗玲
法定代理人 蔡和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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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佶鑫琺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