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01號
SLDV,103,司促,3501,201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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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寧芳即許儷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義澧
一、債務人許寧芳即許儷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
  肆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義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伍仟貳佰捌拾
  肆元,及自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二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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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