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寧芳即許儷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義澧
一、債務人許寧芳即許儷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
肆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義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伍仟貳佰捌拾
肆元,及自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二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