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92號
SLDV,103,司促,3492,201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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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倩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乂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韻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貳佰壹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49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韻純、林│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83218│倩瑜、翁乂│8月01日起  │2月06日止  │八三     │
│  │元  │韵    ├──────┼──────┼───────┤
│  │   │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07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韻純、林│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3218│倩瑜、翁乂│9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韵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倩瑜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翁乂
     韵、吳韻純、案外人林文華(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7筆,金額總計為新
     臺幣(下同)185,287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倩瑜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83,21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翁乂韵、吳韻
     純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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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