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倩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乂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韻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貳佰壹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49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韻純、林│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83218│倩瑜、翁乂│8月01日起 │2月06日止 │八三 │
│ │元 │韵 ├──────┼──────┼───────┤
│ │ │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07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韻純、林│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3218│倩瑜、翁乂│9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韵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倩瑜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翁乂
韵、吳韻純、案外人林文華(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7筆,金額總計為新
臺幣(下同)185,287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倩瑜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83,21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翁乂韵、吳韻
純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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