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柯懿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瑄達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范紫筠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陸仟柒佰柒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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