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59號
SLDV,103,司促,3459,201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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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柯懿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瑄達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范紫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陸仟柒佰柒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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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瑄達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