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138號
SLDV,103,司促,3138,201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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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岱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伍佰貳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捌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
  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
  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岱芳於民國( 下同)101年11月21日向聲請
     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
     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
     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 (日息萬分之5.4 )
     計算之利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
     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
     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
     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
     ,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
     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2 年12月15日止共消費簽
     帳新臺幣180,862 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3 年1 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
     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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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