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曾政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麗雀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陸萬捌仟零
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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