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顏永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昱豐環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曜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錦紅
一、債務人昱豐環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
拾捌萬陸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叁拾貳萬壹仟捌佰
捌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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