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64號
SLDV,103,司促,1964,201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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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清倫即金協和南北雜貨行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香港方師傅燒臘店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 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陳報狀所載,香港方師傅燒臘店並未設立商業登記亦無稅籍 資料,應不具有當事人能力,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份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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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