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02年度,24號
SLDV,102,家調裁,24,201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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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調裁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蔡淑琴
相 對 人 游培鐘
      游蔡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聲請人蔡淑琴(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相對人游培鐘(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游蔡玉霞(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親子關係存在。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蔡淑琴為相對人游培鐘、游蔡玉 霞所生之女,惟相對人於聲請人出生後即將聲請人出養於蔡 𡍼水、蔡碧霞(相對人游蔡玉霞之姐)夫婦,蔡𡍼水、蔡碧 霞並向戶政機關申報聲請人為其等之女。相對人雖未與蔡𡍼 水、蔡碧霞訂立書面收養契約,然相對人自46年2 月20日出 生後即由蔡𡍼水、蔡碧霞撫育,依當時民法第1079條但書之 規定,仍已成立收養關係。聲請人直至102 年3 月間始知悉 上情,聲請人之養父母蔡𡍼水、蔡碧霞分別於88年、64年間 過世,聲請人業經鈞院以102 年度司養聲字第120 號裁定許 可終止聲請人與其等間之收養關係確定。又聲請人與相對人 經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親子血緣鑑定,確認相對人為 聲請人之親生父母,足見兩造間親子關係確實存在,爰聲請 裁判如主文等語。
二、相對人則到庭同意聲請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請求,對於聲 請人所主張兩造間存有親子關係等事實,均不爭執,且與聲 請人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合意聲請本院就如主 文所示之不可處分事項為裁定等語。
三、按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 法第6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 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 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 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度 臺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 對人間之親子關係存在,然父母子女關係是否存在,不惟影 響雙方之身分,且有關於雙方因該身分而產生之法律關係亦 將隨之而變動(例如民法第1115條至第1116條所定扶養權利



義務及民法第1138條繼承權利等法律關係)。次按戶籍登記 事項有錯誤,為更正戶籍上之記載,依戶籍法第22條及戶籍 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6 款之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 記時,須憑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 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始得辦 理。本件聲請人之戶籍謄本仍登記其親生父母為蔡𡍼水、蔡 碧霞而非相對人,惟聲請人主張蔡𡍼水、蔡碧霞為其養父母 而非親生父母,其親生父母實為相對人,則其縱持與蔡𡍼水 、蔡碧霞間許可終止收養事件之確定裁定,亦僅能註銷戶籍 上養父母之記載,不得逕註記其父母為相對人,是上開戶籍 記載是否與事實相符,有待釐清,則兩造間因該親子關係所 生之扶養、繼承等私法上權利義務存否即屬不明確,致聲請 人處於不安定之法律地位,在私法上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 不確定之法律地位及危險狀態,法院得以判決除去之,自應 認聲請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是聲請人提起本件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核與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 項之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四、再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 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 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 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 者,應予准許。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 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 查兩造就「聲請人與相對人游培鐘游蔡玉霞間具真實之親 子血緣關係存在」等原因事實,均不爭執,並合意聲請本院 以裁定終結本件家事事件(見本院102 年8 月12日筆錄), 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為裁定。
五、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臺北市立聯合 醫院仁愛院區親緣DNA 鑑定報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本院102 年度司養聲字第120 號案卷查核無誤,且為相對人 所是認,該鑑定報告略以:「綜合上述15組STR-DNA 分析結 果:親子關係之似然比為3249207065.7773800000 。親子關 係概率值(PP)為:99.999999969223 %。本次檢驗結果支 持系爭的正向假設,實務上證實蔡淑琴游培鐘游蔡玉霞 之女,亦即游培鐘游蔡玉霞蔡淑琴之親生父母。」,足 證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有親子血緣關係存在,聲請人之主張 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請求確認其與相對人間之親子關係 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 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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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