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77號
SLDV,103,司促,2877,2014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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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嘉忠即運谷金工程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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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