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育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
06080 號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
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育晶於95年06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
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
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
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99年03月底積欠聲請人114,111 元整未為清
償( 含消費款114,111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
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14,111 元整自99年04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暨以每
月0.5%計算之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
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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