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36號
SLDV,103,司促,2836,2014022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育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
     06080 號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
     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育晶於95年06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
     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
     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
     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99年03月底積欠聲請人114,111 元整未為清
     償( 含消費款114,111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
     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14,111 元整自99年04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暨以每
     月0.5%計算之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
     便。
     謹   狀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