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12號
SLDV,103,司促,2812,2014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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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正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一.七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一七七六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正欽於民國97年5 月5 日向聲請人申請信
     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並約定
     每月8 日為結帳日,且應於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結帳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1.776%計算之利息
     及按年利率1.1776%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繳款至102 年11月14日起即未再繳款,截至
     目前止結欠本金餘額為30,297元,迭經催討無效,依
     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民國103 年2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自民國103 年3 月8 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
  (三)( 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
     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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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