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正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一.七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一七七六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正欽於民國97年5 月5 日向聲請人申請信
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並約定
每月8 日為結帳日,且應於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結帳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1.776%計算之利息
及按年利率1.1776%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繳款至102 年11月14日起即未再繳款,截至
目前止結欠本金餘額為30,297元,迭經催討無效,依
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民國103 年2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自民國103 年3 月8 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
(三)( 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
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