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溫多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芳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玖仟玖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