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金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秋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金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柒拾貳
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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