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88號
SLDV,103,司促,2688,2014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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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英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陸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
  之延滯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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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