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郁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盧郁芳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
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3,397元整。(二)利息計算:
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
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902元整。(三)延
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
本金新臺幣13,39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
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
料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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