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75號
SLDV,103,司促,2475,201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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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郁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盧郁芳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
  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3,397元整。(二)利息計算:
  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
  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902元整。(三)延
  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
  本金新臺幣13,39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
  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
  料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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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