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67號
SLDV,103,司促,2467,201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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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漢軒即吳漢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壹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
  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漢軒即吳漢強於民國( 下同)87 年4 月1
     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
     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
     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 (日息萬分
     之5.4 )計算之利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
     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
     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
     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2 年2 月25日止共消費簽
     帳新臺幣102,775 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3 年2 月
     3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
     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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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