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星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二.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星耀於民國99年06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2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
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28固定計付。倘債務人逾
期未繳,則自繳款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期新臺幣
1,000元之違約金。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息
及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1年01月09日止之本息外,其
餘部份迄未清償。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146,655元
整,及自民國101年0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自民
國101年0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
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
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核發
支付命令,誠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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