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302號
SLDV,103,司促,2302,201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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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文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文倩於93年0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7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4,196元整未為清
     償( 含消費款54,196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4,196元整自98年02月0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0.
     5%計算之違約金。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
     97年7 月3 日起至98年2 月3 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
     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0 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0
     元。(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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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