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文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文倩於93年0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7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4,196元整未為清
償( 含消費款54,196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4,196元整自98年02月0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0.
5%計算之違約金。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
97年7 月3 日起至98年2 月3 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
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0 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0
元。(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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