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216號
SLDV,103,司促,2216,201402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新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陸仟零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肆佰零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玖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