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47號
SLDV,103,司促,2047,2014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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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國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貳佰陸拾叁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年10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26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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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