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01號
SLDV,103,司促,1901,2014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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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信志即許維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福成即許維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零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柒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二
  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
  新臺幣伍仟元為上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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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