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信志即許維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福成即許維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零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柒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二
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
新臺幣伍仟元為上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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