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董雲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銘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