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女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
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柒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須
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女足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止,尚積欠
如下消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61,253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臺幣4,704 元整。( 三) 違約金:新臺幣1,20
0 元整。(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
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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