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06號
SLDV,103,司促,1806,201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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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蕭宏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靜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郁涵
一、債務人高靜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柒佰肆拾
  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
  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零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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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