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66號
SLDV,103,司促,1766,201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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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予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寶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柒佰貳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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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