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英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肆佰柒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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