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73號
SLDV,103,司促,873,201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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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峙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開馥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温其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明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學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陸佰壹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零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零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貳佰捌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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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馥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