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得聖即紀麗淑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佑家即紀麗淑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誌威即紀麗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紀麗淑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
仟叁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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