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旻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德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捌佰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 年度司促字第772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德春、李│自民國102年7│至民國102年1│年息1.83% │
│ │258800│旻憲 │月1日起 │2月23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2月24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德春、李│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8800│旻憲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緣 債務人李旻憲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時,邀同李德春
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5 筆,借款金額
總計為新臺幣258,800 元整,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
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 二)詎 債務人李旻憲於102 年8 月1 日( 應還日) 起,並
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58,800 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
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李德春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本 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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