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李祥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非凡聯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徐幼治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佑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捌仟叁佰伍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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