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31號
SLDV,103,司促,731,201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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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宇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智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壹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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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